這是去年2010.6月上映的日本電影<嫌豬手事件簿>

但,我最近才想看,巧合的是有線電視又重播了,剛好加深了我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印象。

 

台灣與日本的法律體系深受歐陸法系影響,加上台灣過去曾向日本法律制度取經。故當我在看<嫌豬手事件簿>這部日本電影時,很容易就了解電影中訴訟程序進行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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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很有可能是我過去看上百遍日劇<HERO>了,溫習了好多法院審判流程。

我一直很愛<HERO>這部日劇。也許是我內心對「公平正義」有深層的信仰與崇拜吧?! (哈!!)

 

法律就是研究權利的學問。只有懂法律的人才能受法律的保護,也只有懂法律的人才能利用法律實現自身權利。(換句話說..因為懂法律較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捍衛權利、不違背法律規範,及知道哪些方式才是有利於自己在法律上有效主張)

 

~ (>//<) 上面廢話太多ㄌ

 

日本電影<嫌豬手事件簿>

故事大綱:

1.)一位趕著面試的上班族-徹平先生,在擠成沙丁魚的電車上「被當成」性騷擾14歲女學生的癡漢(色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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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藉由「法院」與「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徹平先生)」之訴訟主體及訴訟關係人所展開的一連串刑事訴訟審判。

3.)在刑事審理中,詳述片中所有擔任執行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被告、司法警察),以及證人、被害人及被告家屬..等等,因角色立場不同而有不同面向的剖析。

4.)大眾傳媒、民意形成社會輿論的批判..有時候,無形中已經對被告冠上罪刑了(違背無罪推定),若審判法官若也有先入為主的見地或受輿論(民粹)影響,很容易形成「冤獄」判決。

5.)第一審(事實審)是最重要的階段,若警察筆錄不實、蒐證輕忽隨便(吃案),加上檢察官也怠惰,審判法官心證偏斜…那被告絕對是被司法「玩瘋」,終結判決一年多算是快的了,但真正的兇手是逍遙法外了,而被告一生也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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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實,<嫌豬手事件簿>在探討司法冤判,被告-徹平先生,對刑事訴訟程序茫然無知到無助憤怒,雖然他母親幫他找了很好的律師,但原本比較公正中立的法官是非常小心翼翼審理數件性騷擾案件並無罪判決,引起社會大眾一片譁然與質疑。因此,日本政府為了平息大部分對法律不深透了解的民粹,而更換了撤平先生的一審法官。接任審判的第二位法官,對性騷擾案件已有先入為主的心證,加上日本社會輿論的壓力,他不採納新發現的證據,反依檢警不實筆錄,冤判了撤平先生,讓真正的犯人(癡漢)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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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這部電影突顯司法制度中『筆錄』的重要性。電影裡面「不實筆錄卻成為審判徹平先生犯罪的依據」,反觀,台灣近年來法庭建置電腦螢幕,在審判中被告與辯護人,可透過法庭電腦螢幕觀看書記官筆錄紀錄,一旦有誤解或不實之筆錄可當庭要求刪除或修改。「但是,在被告還未送審判途中,會先經過警方及檢察官偵查訊問…這些筆錄是否確實記載???或只摘錄不利被告筆錄??」

(當然,還牽扯到被告是否聽得懂偵訊時的檢警人員的法律問話…所以建議還是請律師陪在身邊吧...以免自己回答了一些不利自己的問題,還在不利己的筆錄上亂簽名,記得『簽名=認帳』,一定要看清楚檢警人員叫你簽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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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個人拙見,『不公不義得以伸張,才是真正的正義。』問題是,在伸張正義的同時,為何還會有「沒罪的人卻被懲罰」?! 這是司法制度有弊端還是執法審判偵查人員有疏失?!還是基層員警、司法警察(官)、檢方等筆錄不實或怠惰瀆職?!(環環相扣吧?!!)

在台灣,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必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憲法賦予法官超神聖的地位)

因此,不論法官最後判決是否合乎社會情理或是否符合民意期待,只要他是依法律規定作出審判,在法律上皆為有效判決,連法官的上司都無法左右。

故,強大的「民粹」算哪根蔥啊~~民粹不能主導審判,另外,人民也很容易被媒體操弄,又案件的複雜不是我們單憑媒體報導就能透徹明瞭,而媒體記者還常把刑事或民事罪名寫錯,更別提那些狗仔打著新聞與論自由的旗號,違法報導『偵查中』的案件。

「偵查,不公開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故媒體只要報導「偵查內幕」就是違法(但現在的媒體簡直是濫權成了亂源),只有審理中的案件是可以報導的,因為審判法庭必須公開(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6條-法庭須公開),除了涉及第三人隱私或違背社會風俗、公共秩序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不公開審判,另外尚有婚姻案件經當事兩造合意得不公開審判(見民事訴訟法第574條第四項)。

 

當然,台灣的司法制度仍有很多缺失待修法改進。法官的養成卻是如此草率短暫,但憲法卻保障法官為終身職,法官與檢察官都有不適任的,問題是法律上沒有法官與檢察官的退職機制,更何況…台灣司法特考,法官與檢察官全從三等法官考試出身,四年大學剛畢業若馬上考上法官職務,加上兩年法官受訓…這未滿28歲的法官就要上法庭穿法袍「作法」了。(判生判死全在他們手上...多麼可怕, 社會人情冷暖都還沒有足夠歷練,還寄望這群娃娃法官「心證是超然的」的癡夢嗎?!)

舉例來說…不會開車的奶瓶法官審理車禍刑案...(不必當場觀庭都質疑這法官看得懂車禍鑑定報告嗎?!鑑定報告打馬虎眼他也不太了,誰還奢望他心證的判決呢!!)

 

我個人覺得..<法官法>在今年6月有個東東拉出來了但問題並沒有解決只是先挖個洞埋了,法官考試若暫時無法廢,那國家要設立報考法官者的年齡、相關工作年資資格限制(如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檢察事務官、法官助理...等職業及年資),其他法官品行操守...如何選任評鑑..等等

若醫師的養成需要10年以上,法官與檢察官的養成也不能輕忽,畢竟,都是「人命關天」的工作,被冤判的人一輩子就「烏有」了。

 

呵呵......扯太遠了......

(最近睡眠不足….恍惚中看到前陣子新聞提到<法官法><刑事補償法>),我猛然想起前個月看了一本書,作者在故事中提到:他突然被警察以書面約談到案,在警察約談偵訊中嚇得他屁滾尿流,最後他還被法官搜索。這本書(書名不寫ㄌ),我質疑作者虛構他的經歷要不然就是作者對法律認知不足造成。

因為:

1.)    若你被警察大人口頭或書面「約談」該怎麼辦????

Ans. 別怕,只要你不是現行犯而阿Sir對你也拿不出「拘票」,即使他們發書面請你到警局【談談聊聊】(偵訊),你可以在回答阿Sir你的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ID、居住地)之後,就行使緘默權,甚至你還可以一路用緘默權之後自行離開,警察也不能阻攔你。

(我們可以配合員警辦案,但我們沒有義務幫他們辦案,要不然我們納稅錢付員警薪水是蓋麻…辦案是他們的職務,他們不依法定程序來,我們配合個屁,到時有啥不利我們的,是誰吃虧???小老百姓的法律知識不如警察大人們耶..更何況小百姓與警察權力上有強大落差~~)

 

2.)    法官行使搜索,猶如「空白搜索票」。因為搜索需搜索票,而搜索票必須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聲請搜索票,由法官批准簽名。法官自己跑去搜索,雖然法律上並沒有不准,但法官自己聲請搜索票自己簽名,甚至法官現場勘查後臨時起意驅車去看看被告陳述的現場,然後被告對法官說:「搜索票咧?」法官可以說:「我馬上開給你,你需要幾張?」(瞎爆ㄌ..在美國聯邦法庭判決實務上「空白搜索票」是違法的,但在台灣卻未必違法捏。)

 

以上,是我幾週前,看完電影<嫌豬手事件簿>的感觸,貼入我blog記載分享。

近來,我在熬夜之餘,穿插閱讀了<孫子兵法>(漫畫版),欸~ 年紀太大要看漫畫版才能融通,腦袋記憶體若能update該多好呢!!

 天哪~~一回頭..看我的blog....我怎打這麼多字...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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